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(le)推(tui)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(zi),使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更好地為經(jing)濟(ji)社會發展服(fu)務,根據(ju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法》等(deng)法律法規,結合(he)本省實(shi)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(shi)用于本省(sheng)行政區(qu)域內(nei)的公民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,是指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普通(tong)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為標(biao)準音,以(yi)北方(fang)話(hua)為基礎方(fang)言(yan),以(yi)典(dian)范(fan)的現(xian)代白(bai)話(hua)文著(zhu)作為語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(jian)化并由國家及(ji)其有關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為依(yi)據(ju)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加強本行政區(qu)域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教育(yu)主管部(bu)門(men)負責(ze)全省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(shi)本規定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民政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的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(yu)內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應當(dang)將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納(na)入國民經濟(ji)和(he)(he)社會發展規(gui)劃,結(jie)合財力情況安排(pai)專項經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(he)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工(gong)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(san)周(zhou)為全省推廣普通話(hua)和(he)推行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宣(xuan)傳周(zhou)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(you)關(guan)部(bu)門開展宣(xuan)傳教育活(huo)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(biao)點符號、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(yin)等,應當(dang)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(yu)(yu)通(tong)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(yin)正詞法基本(ben)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名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(yin)字(zi)母拼寫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(shao)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憲(xian)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民族區(qu)域自治法》以(yi)及其(qi)他有關法律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應當(d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確實需要使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。
國家(jia)機(ji)關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(zi)屏幕、門戶網站(zhan)等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(ling)有規定的,從其(qi)規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其(qi)他教育機(ji)構在(zai)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(he)其(qi)他集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為(wei)基本用語(yu)用字。
對外漢語教學(xue)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。
學校(xiao)及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通過(guo)漢語文課程教(jiao)授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使(shi)用的漢語文教(jiao)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其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(tai)、電(dian)視臺(tai)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(mu)(mu)以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目(mu)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(shi)用方言(yan)播音的,應當經(jing)國務院廣播電視部(bu)門或者省(sheng)廣播電影(ying)電視部(bu)門批準(zhun)。電視臺用方言(yan)播音時,應當在屏(ping)幕上顯示規范漢字(zi)。
影視(shi)劇(ju)的語(yu)言應當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視(shi)屏(ping)幕上的字幕及其(qi)他公示性(xing)文字,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版(ban)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(shu)字(zi)(zi)出版(ban)物(wu)等出版(ban)物(wu)的印刷(shua)體報頭(tou)(名(ming)(ming))、刊名(ming)(ming)、封面(mian)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音像制品(pin)用語(yu)應(ying)當使用普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視等藝術形(xing)式中和出版、教(jiao)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(fu)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(fu)務用語。
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(de)名(ming)稱(cheng)牌、指(zhi)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(biao)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(mu)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本(ben)規(gui)定所稱的公共服(fu)務(wu)行(xing)(xing)業(ye)(ye),是指商業(ye)(ye)、郵政(zheng)、通(tong)信、文(wen)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(tong)、民航(hang)、旅游(you)、銀行(xing)(xing)、保險(xian)、醫(yi)療以及其他直(zhi)接面向(xiang)公眾服(fu)務(wu)的行(xing)(xing)業(ye)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(chang)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山(shan)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(di)(di)(di)理(li)實體(ti)名稱,行政區劃名稱,居民(min)地(di)(di)(di)(di)和路、街(jie)、巷(xiang)名稱,具(ju)有地(di)(di)(di)(di)名意(yi)義的建(jian)筑(zhu)物(wu)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(han)字(zi)和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,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拼(pin)寫方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(di)(di)(di)名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寫規則(漢(han)(han)語(yu)地(di)(di)(di)(di)名部分)》拼(pin)寫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寫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站名、橋(qiao)名、風景名勝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(lan)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五條 企(qi)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應當以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。不得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和已經廢(fei)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。需要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輔的(de)形式,嚴禁(jin)單獨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。
在境內銷(xiao)售(shou)的(de)(de)商品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(deng)應當以(yi)規范漢(han)字為基本用字。在境外銷(xiao)售(shou)的(de)(de)商品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(deng)確需使用繁(fan)體字的(de)(de),可以(yi)按(an)照有(you)關規定使用繁(fan)體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(ling)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(he)信息技術產(chan)品中使用(yong)的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(jia)的規(gui)范和(he)標(biao)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(lie)情形的,可(ke)以保(bao)留或者使用繁(fan)體(ti)字(zi)、異體(ti)字(zi):
(一(yi))風(feng)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(gu)跡;
(二)歷史(shi)名人、革命先烈(lie)的手跡;
(三)姓氏(shi)中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(shu)法(fa)、篆刻(ke)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(ti)詞和招牌的手(shou)書(shu)字;
(六(liu))已注冊的商(shang)標用字;
(七)出(chu)版、教(jiao)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(yong)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(hua)僑事務需要使用(yong)的(de);
(九)經(jing)國(guo)務院有關部(bu)門(men)批準(zhun)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牌(pai)使用繁體(ti)字和異體(ti)字的,應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的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(bu)門應(ying)當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要求(qiu),納入各級各類(lei)學(xue)校和(he)教育機構教育教學(xue)質(zhi)量監測機制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(guan)部(bu)門應(ying)當將使用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(qiu)納入行業管(guan)理規范(fan),作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的依據(ju)。
對(dui)不(bu)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準(zhun)的,由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(men)予以批評教育(yu)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應當定期對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使(shi)用情(qing)況進行檢(jian)(jian)查評估(gu),檢(jian)(jian)查評估(gu)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評(ping)估的標(biao)準和具(ju)體實施(shi)辦法(fa)由省(sheng)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另行(xing)制(zhi)定,報省(sheng)人民(min)政府批準后(hou)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下列(lie)領域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進行監督檢(jian)查,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(de)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音(yin)視頻網站(zhan)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(ban)物、數字出版(ban)(ban)物等公開發行的出版(ban)(ban)物的用語用字;
(五)本省(sheng)產品的(de)包裝、說(shuo)明書(shu)的(de)用字(zi);
(六(liu)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(ming)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(ba))其他(ta)行(xing)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前述事項(xiang)不符合(h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(he)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(yu)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部(bu)門的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接(jie)到(dao)違反(fan)本規定(ding)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當(dang)及時書面轉告(gao)有(you)關(guan)(guan)主(zhu)管部(bu)門;有(you)關(guan)(guan)主(zhu)管部(bu)門接(jie)到(dao)書面轉告(gao)后(hou),應當(dang)依照本規定(ding)有(you)關(guan)(guan)條款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視(shi)話(hua)劇(ju)演員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、教師、國(guo)家機關(guan)(guan)工作人員(yuan)以(yi)及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行業的廣播員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、解說員(yuan)等(deng)人員(yuan),應當具備說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能力并在工作中使用(yong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,其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應當達到國(guo)家或者有關(guan)(guan)部門規(gui)定的等(deng)級要(yao)求。
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工作(zuo)由省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、公(gong)共服(fu)務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(fu)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(guang)告用(yong)語用(yong)字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(gui)范和(he)(he)標準(zhun)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(he)國廣(guang)告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言文字管理(li)暫(zan)行(xing)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條(tiao)的,由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(shi)一(yi)條、第(di)十(shi)二條、第(di)十(shi)七條規定的,由廣播(bo)電影(ying)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業(ye)等(deng)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(ju)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(yu)以警(jing)告,并(bing)由有關(guan)部(bu)門(men)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給予(yu)處分(fen)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(de),由民政(zheng)(zheng)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依法予(yu)以行政(zheng)(zheng)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(gong)商(shang)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(bu)門或者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及其(qi)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違反本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、玩(wan)忽職守(shou)、徇私舞弊的(de)(de),由其(qi)上級主管部(bu)門責(ze)(ze)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(zheng),對直接(jie)(jie)負(fu)責(ze)(ze)的(de)(de)主管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(jie)(jie)責(ze)(ze)任(re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依法給予處(chu)分。
(來源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(fu)網站(zhan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