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(gui)范漢字(zi),使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更(geng)好(hao)地為經濟社會(hui)發(fa)展服務,根(gen)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法》等(deng)法律(lv)法規(gui),結(jie)合(he)本(ben)省實際,制定(ding)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用于(yu)本(ben)省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,是(shi)指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
普通話以北京語音(yin)為(wei)標準(zhun)音(yin),以北方話為(wei)基礎方言,以典范(fan)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(wei)語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(zi)以經過整理(li)、簡化并由國家(jia)及其有(you)關部門(men)頒布的字(zi)表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(qiang)本(ben)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省(sheng)人(ren)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全省(sh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(li)工作(zuo),組織實施本規定。
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民政(zheng)、文化、信息產(chan)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(xing)(xing)政區域(yu)內(nei)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(xing)(xing)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應當將國家通(tong)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(jing)濟和(he)社會發展規劃(hua),結合財力情況安(an)排專項(xiang)經(jing)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(tong)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(fan)漢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(yue)的第三周(zhou)為(wei)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宣傳周(zhou)。各(ge)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織有關(guan)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(huo)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字(zi)、標點(dian)符號、漢(han)語拼音等,應(ying)當(dang)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通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(zong)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號用法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語拼音字(zi)母拼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使用依據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憲法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應當(dang)使(shi)(shi)用普通話;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(shi)(shi)用方言的,可以使(shi)(shi)用方言。
國家機(ji)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(hui)標(biao)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(deng)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另有(you)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在教學、會議(yi)、宣傳和其(qi)他集(ji)體(ti)活動中應(ying)當以(yi)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為(wei)基本用語用字(zi)。
對外漢(han)(han)語(yu)教學應當教授(shou)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(han)字。
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(han)語(yu)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(he)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。使用(yong)的漢(han)語(yu)文教材(cai),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(he)標準。
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及其網絡(luo)音(yin)視頻節目以普(pu)通(tong)話作(zuo)為播音(yin)、節目主持、采訪的基(ji)本用語。
使用方(fang)言播音的,應(ying)當經國務院(yuan)廣(guang)播電視部(bu)門(men)或者(zhe)省(sheng)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部(bu)門(men)批(pi)準(zhun)。電視臺用方(fang)言播音時,應(ying)當在(zai)屏幕上顯示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影(ying)視劇的語言(yan)應當(dang)以普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字(zi)幕及(ji)其他公示性文(wen)字(zi),應當(dang)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(chu)(chu)版(ban)的報(bao)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出(chu)(chu)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(zi)出(chu)(chu)(chu)版(ban)物等出(chu)(chu)(chu)版(ban)物的印刷體報(bao)頭(tou)(名(ming))、刊(kan)名(ming)、封面(mian)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用語應(ying)當(dang)使用普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視等(deng)藝術形(xing)式中和出版、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(ye)以(yi)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(yong)語。
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的名(ming)稱(cheng)牌、指示牌、標(biao)志牌、公文、印章(zhang)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(ming)書(shu)、電子屏幕(mu)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行業,是(shi)指商業、郵政、通信(xin)、文化(hua)、餐(can)飲、娛樂、鐵(tie)路(lu)、交(jiao)通、民航(hang)、旅游(you)、銀(yin)行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行業。
第十四條 公(gong)共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應當符(fu)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山、河、湖、海(hai)等自然(ran)地理實體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居民(min)地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具有地名(ming)意義(yi)的建(jian)筑物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,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(xie)方法按(an)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方案(an)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(xie)(xie)規則(漢(han)(han)語地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(xie),嚴禁使用(yong)外文(wen)拼(pin)寫(xie)(xie)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(di)、游(you)覽地(di)(di)等(deng)公共場(chang)所、設施名稱(cheng)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以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基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和已經(jing)廢止的異體(ti)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的,應當(dang)采(cai)用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主(zhu),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為(wei)輔的形式,嚴(yan)禁單獨(du)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。
在境內(nei)銷(xiao)售的(de)(de)(de)商品(pin)的(de)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應(ying)當(dang)以(yi)規范漢字(zi)為基本(ben)用字(zi)。在境外銷(xiao)售的(de)(de)(de)商品(pin)的(de)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確需(xu)使用繁(fan)體(ti)字(zi)的(de)(de)(de),可以(yi)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繁(fan)體(ti)字(zi)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處理和信(xin)息技術(shu)產品(pin)中使(shi)用的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應當符合國家(jia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(lie)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(fan)體字(zi)、異(yi)體字(zi):
(一)風(feng)景名(ming)勝、文物(wu)古(gu)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(xian)烈的手(shou)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四(si)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(shu)作(zuo)品(pin);
(五)題詞(ci)和招(zhao)牌(pai)的手(shou)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(shang)標用字;
(七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(qiao)事務需(xu)要(yao)使用的(de);
(九)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(zhun)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牌(pai)(pai)匾、手書招牌(pai)(pai)使用(yong)繁體字和異體字的(de)(de),應(ying)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(zhi)設置(zhi)使用(yong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的(de)(de)副牌(pai)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(he)(he)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,納入各級(ji)各類學校和(he)(he)教(jiao)育(yu)機(ji)構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(ji)制和(he)(he)綜(zong)合(he)評(ping)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主管部(bu)門應當(dang)將使用(yong)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(qiu)納(na)入行業管理規范,作為單位(wei)和個人評先評優的依據。
對(dui)不(bu)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規范和(he)標準的,由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(cu)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(kuang)進行(xing)檢查(cha)評估,檢查(cha)評估結果向社會(hui)公布。
檢查(cha)評估的標準和(he)具體實施(shi)辦(ban)法由省(sheng)教育(yu)主管部(bu)門另(ling)行制定,報(bao)省(sheng)人(ren)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有關部門對下(xia)列領域用語(yu)用字(zi)進行監督檢(jian)查,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(guang)播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(de)用語用字(zi);
(四(si)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公開發(fa)行(xing)的出(chu)版物的用語用字;
(五)本(ben)省產(chan)品的包裝、說明(ming)書(shu)的用字(zi);
(六)公共場(chang)所、地(di)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(ye)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(de)用語用字;
(八)其他行(xing)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前述(shu)事項不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(yu)并督促其改(gai)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教育主(zhu)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(men)的(d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接(jie)到(dao)(dao)違反本規定的(de)舉(ju)報或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(shu)面轉告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(men);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(men)接(jie)到(dao)(dao)書(shu)面轉告后(hou),應當依照本規定有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(de)播(bo)音(yin)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(ying)視話劇演員(yuan)、配音(yin)演員(yuan)、教(jiao)師(shi)、國家(jia)機(ji)關工作人員(yuan)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廣(guang)播(bo)員(yuan)、導(dao)游(you)員(yuan)、解說員(yuan)等人員(yuan),應當具備(bei)說普通話的(de)能力并在工作中使用(yong)普通話,其普通話水(shui)平應當達到(dao)國家(jia)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等級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測(ce)試工作(zuo)由省(sheng)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(fu)務行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(fu)務場(chang)所和設施(shi)用字(zi),有(you)文字(zi)缺損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告(gao)用語用字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廣告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語言文(wen)字管理暫(zan)行(xing)規定(ding)》的規定(ding)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條的,由(you)教育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報批(pi)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規定的(de)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出(chu)版、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(de),予以(yi)警(jing)告(gao),并由有關(guan)部門依法(fa)對直接負(fu)責的(de)主管人(ren)員(yuan)和(he)其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(zheng)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(shi)五(wu)條的,由工(gong)商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依(yi)法予以行(xing)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(guan)理部門(men)(men)或者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人(ren)員(yuan)違反本(ben)規定,濫(lan)用(yong)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私(si)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(jie)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(jie)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依法(fa)給予處(chu)分。
(來源:廣東省人(ren)民政府(fu)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