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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(ji)的(de)應用(yong)和發(fa)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義現代化建設(she)的(de)順(shun)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(cheng)的(de)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保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及(ji)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,運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,保(bao)障信息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國(guo)(guo)家(jia)事(shi)務、經(jing)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(shu)等(deng)重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內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(an)全保護(hu)辦法(fa)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(jia)安(an)(an)全部、國家(jia)保密局和(he)國務院其(qi)他有(you)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,在(zai)國務院規定(ding)的職(zhi)責(ze)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護的有(you)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益(yi)、集(ji)體利益(yi)和公民(min)合法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(zun)守法律(lv)、行(xing)政法規和國家(jia)其(qi)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保(bao)護。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的劃分標準(zhun)和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(ban)法,由公安部(bu)會(hui)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(fang)應當符合國家標(biao)準(zhun)和(he)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機房(fang)附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,由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使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,有關使用單(dan)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(di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(suan)機病(bing)毒和危(wei)害社(she)會公共安全(quan)的其他(ta)有害數(shu)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可(ke)證(zheng)制(zhi)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(gong)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行使下列監(jian)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(xing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隱(yin)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(lie)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機關(guan)要(yao)求改進安全(quan)狀況(kuang)的通(tong)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其(qi)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(bu)符(fu)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其(qi)他(ta)有(you)(you)關規定的,或者在(zai)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關會同有(you)(you)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(guan)依(yi)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(shu)入(ru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(du)以(yi)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(you)害數據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(chu)售(shou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(you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(ding),構成(cheng)違反治(zhi)安(an)(an)管(guan)理(li)(li)行為(wei)的(de)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治(zhi)安(an)(an)管(guan)理(li)(li)處(chu)罰條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(gui)定(ding)處(chu)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或(huo)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(huo)(huo)者他人(ren)財(cai)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(zuo)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(yi)依法申請行政復或(huo)者提起行政訴(su)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國(guo)家(jia)公務(wu)員(yuan)利用職權(quan)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或者(zhe)有(you)其他(ta)違(wei)法(fa)、失(shi)職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在(zai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程(cheng)序中插入(ru)的(de)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指令或者程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(hu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(he)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軍隊的(de)有(you)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(bu)可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(shi)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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