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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促進計算機的(de)(de)(de)應(ying)用和發(fa)展,保障(zhang)社會主義現代(dai)化建設的(de)(de)(de)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,是指由(you)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(he)配(pei)套的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,按照一定(ding)的應用(yong)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安(an)(an)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(xi)(xi)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(lian)網的(de)微(wei)型計算機(ji)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全部、國(guo)家(jia)保(bao)密局和(he)國(guo)務院(yuan)其(qi)他有(you)關部門(men),在國(guo)務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(ha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的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(de)利(li)(li)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的(de)(de)活動,不(bu)得(de)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(jian)設(she)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(shou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實行(xing)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。安全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(he)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法(fa),由(you)公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(fu)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,由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應(ying)當建(jian)立(li)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(ji)病毒(du)和危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(yan)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(gui)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法犯(fan)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(shi)用(yong)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(ji)情況下,可以就涉(she)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(ting)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(shi)間(jian)報(bao)告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(qiu)改(gai)進(jin)安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)有(you)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(he)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(ji)關會同有關單(dan)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申(shen)報的,由海(hai)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有(you)關(guan)法律(lv)、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(ji)算機(ji)病毒(du)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(ju)危(wei)害(hai)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,或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(pin)的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罰款、對單位(wei)處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除(chu)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,構成違(wei)反治(zhi)安(an)管(guan)理行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治(zhi)安(an)管(guan)理處罰條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(gui)定處罰;構成犯(fan)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(ren)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國(guo)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(ta)人(ren)(ren)財產造(zao)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對公安機關(guan)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(ju)體行政(zheng)行為(wei)不(bu)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(zheng)復或(huo)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(yong)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,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依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(lie)用(yong)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者(zhe)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(neng)或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(yong),并(bing)能(neng)自(zi)我復制(zhi)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或者(zhe)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(he)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,按照(zhao)軍(jun)隊的有關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(gen)據(ju)本條(tiao)例制定(ding)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(tiao)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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