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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,促(cu)進計(ji)算(suan)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(hui)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對信息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(suo)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保護(hu),應當保障(zhang)計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計算機功能的(de)(de)正(zheng)常(chang)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(shu)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全保護(hu)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(ji)的安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(quan)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(guo)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(guo)(guo)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(zai)國(guo)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(hao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(hu)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(de)(de)利用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從(cong)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(ti)利益(yi)和(he)公民合法利益(yi)的活動,不得(de)(de)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建(jian)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(qi)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實行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,不得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,由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(jian)全(quan)安(an)(an)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位(we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當地縣(xian)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(fu)公安(an)機(ji)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病(bing)毒(du)和危害社(she)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辦(ban)法(fa)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(quan)的隱(yin)患時,應當及(ji)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安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況下(xia)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(te)定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規定,有下(xia)列(lie)行為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制度,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(quan)狀況的通知(zhi)后,在限(xian)期內拒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其(qi)他行(xing)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(bu)符合國家(jia)(jia)標準(zhun)和國家(jia)(jia)其(qi)他(ta)有(you)(you)關規定(ding)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會同有(you)(you)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申報(bao)的,由海(hai)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(hai)關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(ji)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安全的,或者(zhe)未(wei)經許(xu)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,由(you)公安機關(guan)處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處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罰款、對單位處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罰款;有違(wei)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的,除(chu)予以(yi)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(yi)處以(yi)違(wei)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1至(zhi)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,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違反(fan)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財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(shi)人對(dui)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(tiao)例所(suo)作(zuo)出的具(ju)體行政行為不(bu)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(fu)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(wu)員利用(yong)職權(quan),索(suo)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(ji)算機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機程(cheng)序(xu)中插(cha)入的破(po)壞計(ji)(ji)算機功能或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(xiang)計(ji)(ji)算機使(shi)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制的一(yi)組計(ji)(ji)算機指令或者(zhe)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(pin)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(ruan)件產(chan)品(pin)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(zuo),按照軍(jun)隊的有(you)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定實(shi)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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