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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(jin)計算機的應用和(he)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(jian)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(li)所(suo)稱(cheng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(gui)則對信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人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(bao)護,應當(dang)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及(ji)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(chang)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(yu)的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境(jing)內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(li)。

  未(wei)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機(ji)的(de)安(an)全保護(hu)辦法(fa)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家保密(mi)局和國(guo)務(wu)(wu)院(yuan)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部門,在國(guo)務(wu)(wu)院(yuan)規定的職(zhi)責(ze)范圍內(nei)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(li)(li)用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(he)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建設(she)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(zun)守法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(gui)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(ta)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實行安(an)(an)全等級保護。安(an)(an)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(an)全等級保護的具體(ti)辦(ban)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當(dang)符合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(fu)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(wei)應(ying)當建立健(jian)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(bing)毒和危(wei)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(quan)的其(qi)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(gong)安部會(hui)同(tong)有關(guan)部門(men)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(an)機(ji)關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(xia)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(bao)護措(cuo)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(ji)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(j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特(te)定(ding)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之一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(hu)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國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(zhao)規定時間報(bao)告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中(zhong)發(fa)生的(de)案件(jian)的(de);

  (四)接(jie)到(dao)公安機關要(yao)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(xing)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(h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(hui)同(tong)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(you)寄(ji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(jin)出境,不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(bao)的,由海關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海關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(ke)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處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、對(dui)單位處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;有違(wei)法所(suo)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(ke)以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違(wei)法所(suo)得1至(zhi)3倍(bei)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(ding),構成(cheng)違反治安管理行(xing)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(chu)罰條例》的(de)有(you)關規定(ding)處(chu)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(ge)人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(ding),給國家、集(ji)體(ti)或(huo)者他人財(cai)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關(guan)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(chu)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(wu)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(suo)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為,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;尚不(bu)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,給(gei)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(lie)用語(yu)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者在(zai)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程序中插(cha)入(ru)的(de)破壞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使(shi)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者程序代碼(ma)。

  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,是(shi)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(de)專(zhuan)用(yong)硬(ying)件和軟(ruan)件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(ke)以根(gen)據本條例(li)制(zhi)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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